国家药监局发布新规 要求建立药品来源去向可查的电子管理系统
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简称办法),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和储存、调配和使用、监管和抽验等做出明确规定,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。
进药票据至少保存3年
办法明确,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,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。同时,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;未设专门部门的,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。
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要索取、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,并建立购进记录,做到票、账、货相符。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。
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、分区、分垛存放药品。
办法强调,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、储存、调配、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,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、去向可查清,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。
配制制剂只能本单位用
办法明确,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。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,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。
办法强调,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、互联网交易、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。













